■本报记者 姜 楠
距离4月23日发布新修订的《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刚刚过去一个月, 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首次听证会,就拟作出的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或“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现场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这也是深交所针对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的首次听证会。对此,受访的市场人士对这一尝试表示了肯定。
中航证券研究所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忠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交易所这一做法并非多此一举,相反,此举恰恰释放出我国在退市制度和退市流程上向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改进的积极信号。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退市中存在的问题、双方意见等通过公开、中立的形式公布出来,接受相关部门、公众舆论监督,是一个很好的实践。
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基础制度,退市制度的完善一直备受各方关注。今年3月份,中国证监会宣布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个突出内容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加大退市执行力度。业内认为,这进一步做实《证券法》关于由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这一规定,重在提升退市制度的现实操作性。随后,沪、深交易所快速跟进,分别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董忠云表示,我国资本市场和美国、欧洲等发达市场相比还是一个充满朝气的新兴市场,从规模上看A股市值已经排在亚太首位,和美国相比虽有差距但差距在不断缩小,而现阶段的退市机制确实是需要重点补足的“短板”。
对于退市制度,刘哲建议,除了完善违法强制退市制度、重视财务状况、加大退市执行力度之外,还应更多地将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关注指标纳入退市制度当中,比如公众持股数量、市值,如果这些指标太低就应该列入重点退市观察之列。
在上述退市相关制度基础上,深交所4月份修订并发布了《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中,终止上市听证是指与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相关的听证。执行“谁作决定谁听证”的原则,即听证委员参与后续监管决定的作出,以便当事人在听证环节发表的意见能被充分考虑,回归听证“充分听取意见从而作出公正决定”的制度定位。这也是落实交易所退市决策主体责任的一项具体措施。
这份细则的推出,为市场主体终止上市决定加载了事中听证和事后复核的双重救济机制,使更多的当事人在对相关决定存在不同意见时能充分利用内部救济渠道“发声”、“论理”,既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增强其对监管工作的认同感,又有助于引导纠纷和争议在内部化解,进一步提升了交易所作出自律监管决定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刘哲表示,这一实践一方面对于存在类似问题或侥幸心理的上市公司敲响警钟,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另一方面无形中也是进行投资者教育的过程,有利于引导重业绩、禁炒作的投资理念。
在董忠云看来,退市制度的完善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经之路,从监管层到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在退市制度上做出努力和改进已经反映出各方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预计未来退市制度相关改革会加速出台,届时A股市场的环境将进一步优化,从全球范围来看,内部投资环境的优化将有效地提升A股的配置价值,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相互支持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