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公告,2018年1月25日,华安证券为收回融资融券债权,对蒋九明持有的719万股顺威股份股票进行了强制平仓。蒋九明作为顺威股份的大股东,在明知质押股份将被华安证券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且未在上述股份被强行平仓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蒋九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以下为深交所官网原文:
关于对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蒋九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股份”)股东蒋九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月25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为收回融资融券债权,对蒋九明持有的719万股顺威股份股票进行了强制平仓,被平仓股份占顺威股份总股本的1%。华安证券此次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合计减持金额约为4,954万元。
蒋九明作为顺威股份的大股东,在明知质押股份将被华安证券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且未在上述股份被强行平仓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所认为,蒋九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蒋九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蒋九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蒋九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股东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