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外债风险
主持人苏诗钰:为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切实有效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本报今日就当前外债规模的大小、长期外债的形式有哪些、如何利用工具规避外债风险等问题,采访有关专家进行解读。
本报记者 傅苏颖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否反映了政策有了新走向?为打击外债监管套利以及企业规避外债风险又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证券日报》记者专访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苏莉,该机构作为一家主营包括主体评级及债项评级等的全国性、专业化信用评级机构,长期关注债市的政策和发展动态。
《证券日报》:《通知》的下发,是否反映了政策有新的走向?
苏莉:此次《通知》从债券发行主体、募集资金投向、公司治理和管理制度、投资回报机制、外债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范,重点是对城投类公司发行外债和地方政府在企业发行外债中的行为作出明确约束。具体分成四个方面: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提供隐性担保;二是不得将公益资产和储备土地使用权注入企业;三是财政资金支付项目必须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条件;四是信息披露不得出现地方政府信用支持相关的表述。
《通知》对举借外债的要求基本上和《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18〕194号)的要求一致,实现了国内外债券融资监管政策的同调,消除外债监管套利空间。
我还注意到,发改委近期约谈了8家违规发行外债的发行人及相关的中介机构,主要针对未履行备案程序的行为,此次约谈严肃了发行外债的备案纪律,预计发改委在《通知》发布后将继续加强对外债发行的监管执行力度。
《证券日报》:《通知》中的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是什么关系?
苏莉:城投公司是境外发债的主力之一,和国内城投债类似,一度以地方政府信用支持为背书。在国内强化对城投债和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管理的情况下,如城投企业继续利用地方政府信用支持发行外债,既有可能误导市场,同时也会在境外市场产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外债风险,影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成效。
因而此次《通知》的重心是严格防范外债成为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源。
《证券日报》:《通知》明确,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稳妥选择融资工具,合理持有外汇头寸,密切关注汇率变动,有效防控外债风险。那么,目前企业使用规避风险工具的情况如何?风险是否可控?
苏莉:汇率和利率的变动是境外融资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外债的风险源之一,并体现在外汇损益上。因而,对冲汇率和利率风险是外债发行人的必修课。我国大部分在境外发行债券的金融机构和工商类企业均建立了一定的外币风险管理机制,应用了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掉期等风险缓释工具,不过也有部分发行人尚未建立风险缓释与对冲机制。
通知明确要求外债发行人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和资产负债结构,运用多种风险缓释和对冲工具对外债形成的外汇头寸进行管理,将有助于部分发行人确立汇率和利率风险管理的意识,更全面测算境外融资成本,理性发行外币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