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对于传统银行业务的影响,已不仅是介入某个细分领域。业内人士表示,面对金融科技的崛起,银行业已从被动防御到主动进攻,预计后续将会有更多中资银行跟进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
专家表示,短期来看,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的优势仍是核心系统方面的输出,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的直接竞争不会太明显。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在我国仍属新鲜事物,在监管政策、法规方面尚存空白点,建议监管部门尽快明确和完善相关监管机制。http://www.yixiin.com/news/
更多银行料加速入场
公开信息显示,首家由国有大行全资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由建行体系内直属的7家开发中心和1家研发中心整体转制而来。
2015年底至今,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陆续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起步最早成立的兴业数金累计与346家商业银行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合作关系。输出机构对象包括村镇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民营银行等。
把视野放宽至全球,国外大行如高盛和美国银行等,都是金融科技的忠实拥趸。其中,高盛入股Square和Bluefin等支付服务提供商。美国银行主办有自己的年度科技峰会来挑选项目及伙伴,最新一届活动期间其宣布,每年用于新技术、数字项目和创业公司收购的预算为30亿美元。欧洲的德意志银行、瑞士银行,以及荷兰的银行机构,在金融科技方面的投资也非常巨大,着眼的技术领域亦非常前沿。
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看来,后续其他银行尤其是国有大行设立独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料成趋势。一方面,金融科技业务有别于银行传统业务,独立化运行便于吸纳更专业的人才,并迅速拥有专业化管理优势、研发优势、激励机制等;另一方面,这类子公司独立运行前作为商业银行系统中的一个部门,其他小型金融机构再接受技术输出时,容易出现不信任问题。独立之后,有了防火墙和保密机制,小型金融机构更容易接受。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何飞认为,银行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有几大益处:一是通过市场化方式推进技术研发及应用,规避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实现技术突破。二是保证自身掌握金融科技核心技术话语权,夯实银行转型基础,为长远发展形成稳固支撑。三是适时开辟技术对外输出业务,有效实现技术盈利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建议,“对中资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来说,资金和人才都不缺,迫切需要的是体制机制上的转变。金融科技子公司一定要探索和建立起市场化的机制,包括从公司治理到激励约束等多个方面,而不是原有系统和人员的简单转移。”http://www.yixiin.com/news/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玉伟表示,相比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传统银行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特别是在技术、人才、创新等方面差距仍较大。“子公司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专业化,可以集中优势要素进行攻关,但提高整合效率是一大挑战。此外,还需要在科技与金融结合上锐意创新,而且还要做到回归本源、服务实体。”
短期或“泾渭分明”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观察,目前提供金融科技能力输出的,一类是兴业数金、招银云创等银行系科技子公司,另一类就是腾讯金融云、阿里巴巴金融云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系公司。
兴业数金目前主要业务是金融行业云服务,其云服务品牌“数金云”能提供人工智能云服务、区块链云服务、备份云服务、容灾云服务、专属云服务和金融组件云服务等六个品类的基础云服务。招商银行也极力打造金融云,其“招银云创”走定制化路线。
建信金融科技的现有介绍中,未提及云计算平台服务。“我们也在密切关注建信金融科技的动态,但‘云服务’早晚是大家竞争的焦点。”一家股份行金融科技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曾刚认为,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与互联网系的金融科技公司,短时间内会是“泾渭分明”的状态,鲜有正面交锋。“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最大的优势还是在核心业务系统方面,毕竟商业银行更懂业务也更懂监管规则。互联网公司在业务场景方面的创新无疑更胜一筹。比如蚂蚁金服、腾讯金融等提供金融云服务,提供和场景结合的创新产品。”
不过,在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专员张哲宇看来,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优势并不能弥补大型银行的技术问题。“以阿里云和腾讯云为代表的中国最大的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主要是向中小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技术输出。大型商业银行要考虑数据信息安全性和核心技术话语权等因素,不适合、也不会与互联网企业进行深度技术合作与数据共享。”以往传统金融机构聚焦于通过平台搭建自建入口、场景嵌入共建入口,试图通过跨界合作共建综合金融服务生态圈。未来,传统金融机构将聚焦于数据治理、底层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努力构建跨部门、跨条线的分布式云平台。从全国范围看,跨地域、跨机构、跨行业间的数据资源共享体系数据共享云平台正在形成。
何飞表示,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的崛起,将对规模有限的中小型金融科技公司造成冲击,这类公司的业务空间将受到显著挤压,对于规模较大的金融科技公司而言,整体业务在未来受影响的程度不大,主要影响会表现在与银行议价过程中话语权降低。
监管空白待填补
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的发展已风起云涌,但不少专家对监管缺位表示了担忧。特华财经研究所研究员李关政指出,银行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在我国仍有政策、法规、监管等诸多方面的空白点。未来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可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的机构设立标准。
何飞表示,“如果银行金融科技子公司都有自己的平台,各家银行应当避免恶性竞争,加强相互合作,注重取长补短,可以考虑建立金融科技联盟,形成长效自律约束机制。”
光大云付副董事长兼总裁夏令武建议,明确创新性新金融机构的责任主体,鼓励大型综合性持牌金融机构或企业集团成为金融科技企业的监护人;推进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手段,加强监管模式创新,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光大银行相关人士认为,金融科技的运用,加大了风险在科技的集中程度。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强化科技风险管控,主动防范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