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本周下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办法》),将结合相关各通知内容,彻底修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老办法》)。
背景在于,关联交易,已经从最初保险公司与关联方的正常业务往来,演化到今日保险公司治理、虚假增资、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的载体,一再引监管出重拳。
目前对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基本规定是2006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又于2008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下发4份通知,分别补充了对关联交易计算、比例限制、信息披露和内控等方面的新内容。
总体看,新办法与现行规定监管导向一致,不过有新提法、新规定和新概念。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出八大要点,并将新办法与现行规定逐条对比附后。
要点一:规格提高
老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而新办法依据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依据从部门规章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提高了关联交易监管办法的规格。
要点二:监管态度亮明,关联交易量要减少、要避免嵌套
新办法亮明了监管态度:保险公司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也首次提及总体要求,关联交易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要点三:对各类相关方,都明确了处罚措施
新办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违规、董监高等人员违规、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规、以及保险公司违规的五大类情况,都分别明确了监管措施。比如,对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可以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改正、甚至责令转让股权;对相关责任人,可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
要点四:关联自然人,认定范围扩大
对于自然人的关联方,新办法从“近亲属”扩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了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而在原办法中,涉及“配偶”的只有当事人自己的配偶。
要点五:重新分类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对于关联方,老办法按关联关系的基础划分类型,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新办法按形式划分,分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其他。
对于关联交易的类型也重新予以了界定。新老办法都分为六种关联交易类型,但老办法下的类型更具象、覆盖交易内容偏窄,包括资金运用、固定资产买卖、保险及代理、再保险、审计等服务、担保等利益转移类;新办法按大类分为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其他,覆盖交易更多。
要点六: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条件降低
现行规定下,重大关联交易指与一个关联方的单笔交易占险企上年末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净资产的5%以上;新办法规定为,与一个关联方的单笔或年度交易超净资产1%且超3000万元。
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年度累计关联交易是否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上,现行规定是年度与同一关联方的累计关联交易达到净资产的5%才算重大,新办法是年度累计只要超过净资产1%且在3000万以上,就算重大关联交易。
要点七:关联交易比例要求总体不变,个别变严
新办法的比例限制依旧为三项:
一是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自身上年末总资产的30%与净资产额中的较高者;
二是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各类资产限额的50%;
三是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其中第三条变严。
要点八:细化了保险公司内控、披露、报告事项
新办法新增了三个章节,主要是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控、披露和报告事项予以了扩充和细化。
内控方面,新办法予以极大扩充。比如,要求险企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并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新增“未设执行董事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负责人”;也新增监事会的监督职权,规定保险公司监事会在关联交易日常监督和专项审计中可以提出纠正建议,可以对存在失职行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披露、报告方面,新办法主要是对现行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对报告的内容要求有所增加,对披露和报告的规定时限有所延长。
同时,新办法指出了决策、报告和披露程序的特别规定,即哪些交易可以不必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报告和披露。
附全文:
(原标题:保险关联交易监管法11年后大修,比现行规定有松有紧,来看逐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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