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网站4日消息,为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经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
抑制金融风险累积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国内外银行业实践表明,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制定并实施《办法》对于抑制金融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一是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要求贷款不超过资本10%,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二是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三是对于同业客户,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
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还针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建立和完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二是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三是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设定大额风险暴露内部限额,并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设定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
经过系统梳理和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办法》有关内容。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即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0.15%的基础资产,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将风险暴露计入产品本身,无需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二是设定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相当于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三是完善附加风险暴露计算规则,明确指出,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对于上述修改的影响,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逐笔识别最终债务人并计算风险暴露存在一定困难。《办法》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允许符合条件的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避免上述产品因无法穿透被全部计入匿名客户,有助于提升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并降低银行合规成本。同时,《办法》将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达标时限由2018年底推迟至2019年底,有利于缓解银行达标压力。
对于《办法》要求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组合风险管理处副处长李超表示,大行达标没有困难,中小银行由于资本较少,或受较大影响。但15%的上限设置经过测算,应是比较合理的,再加之过渡期安排,总体来说商业银行达标问题不大。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认为,正式稿给了银行足够空间。一是过渡期足够长。二是对匿名客户的定义有所放松。正式稿对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给予一定的豁免,这对一级资本充足的大行相当有优势,而中小银行后期特别需要警惕大额风险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