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5日落地。《办法》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配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下发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过渡期,落实《办法》相关要求。对上市银行股权管理中所涉及的操作和执行层面的建议,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解决利益输送等问题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管理,覆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关联交易类型,防止股东通过同业投资、资管计划等渠道转移、侵占商业银行资金行为。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重点:一是明确穿透监管的要求以及监管手段,规定监管部门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的范围具有最终认定权。二是要求银行章程和股东承诺事项体现监管要求。三是评估主要股东及相关主体对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影响。四是有权限制或禁止关联交易。五是有权对入股数量、持股比例等进行限制。六是建立股东定期评估机制。七是强化监管协作。八是明确对违规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九是明确限制股东权利的具体内涵。十是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情况与监管评级挂钩。十一是建立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和联合惩戒机制。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指出,公司治理对于银行业长远稳健发展起到了根本性作用。在银监会2017年开展的“三三四”系列整治中,关联套利针对的就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乱象。《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实际操作起来更加清晰,同时提高了监管部门对股东违规行为惩治的可能性。“比如,第二十六条明确‘商业银行董事长是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压实了银行自身尤其是董事长在股权管理中的责任,督促董事长、董秘履行第一线的股权管理责任,使得股权管理在实践中变得更加有效。”
(原标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对现有存量股东规范给予不同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