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今日,保监会网站披露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简称“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另外有两名高管人员任职前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湖北监管局责令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合计3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到3万元不等。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披露,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业务数据不真实。一是客户联系电话不真实,涉及保单117件。二是小额理赔数据不真实,上报的小额理赔数据中,以业务结案时间代替财务结案时间,导致部分保单“赔款支付指令发出时间”不真实,小额理赔核心指标计算结果不准确。时任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个险部总经理孙洋、银保部总经理孙红保对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两名高管人员任职前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时任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陈谦(任职时间2011.1-2015.9)、尹义忠(任职时间2015.11-至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监管局对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孙洋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孙红保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上述高管人员任职前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湖北监管局对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谦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尹义忠警告并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