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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受托责任 信托产品打破刚兑再进一步

   日期:2017-12-26 12:30:4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向各信托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就《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截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向各信托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就《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12时。《指引》对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达到约束受托人和委托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目的。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信托等资管产品而言,打破刚性兑付的前提是“卖者尽责”,这就需要明确相关权责,而《指引》将为信托行业打破刚兑进一步奠定制度基础。在大资管新规提出打破刚兑的背景下,《指引》的风向标意义值得关注。

  明确受托责任

  《指引》共十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及附则。

  《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在设立信托前进行尽职调查。考虑到信托业的实践以及不同信托业务的特点,允许信托公司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不进行尽职调查。对于不进行尽职调查的,建议信托公司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由此产生的风险及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对投资者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由于不同的信托业务有不同的调查内容和调查要求,《指引》无法予以统一规定,因此要求信托公司就尽职调查的标准及程序自行制定相应的规范,并严格按照该等规范开展尽职调查。

  《指引》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推介产品前需通过内部风险审查、信托产品具有复杂性等因素,《指引》未对“了解产品”、“风险匹配”进行统一的细化规定,而是规定信托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信托产品的不同特点,自行界定委托人资格和推介范围,并据此进行推介。结合司法认定和信托公司实践,《指引》对推介途径做了原则性规定。

  参与起草《指引》的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规定体现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既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利,也维护信托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由于信托业务种类繁多,针对所有信托业务制定统一、详尽、完全无争议的标准并不可行,所以《指引》主要针对信托业务中体现的共同性、普遍性问题,作出一般性规定。对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指引》采用强制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表述;同时,充分考虑信托的灵活性及不同信托业务的特点,尊重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表述,允许信托当事人以信托文件等形式对《指引》规定的内容予以选择性适用或排除适用。

  打破刚兑再进一步

  业内人士指出,制定《指引》具有相当的现实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资产管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托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面临转型的风险和考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需要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由于信托法对受托人受托责任尽职要求的规定并不详尽,实践中对受托人的职责边界、信托财产的风险分配等问题存在一些争议和模糊认识,导致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的责任边界不够明确,难以划分买者和卖者的责任界限,既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信托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迫切需要制定相关规则。

  事实上,这正是产生信托公司刚性兑付难题的一大重要原因。在一些信托产品兑付问题中,由于在尽职调查、产品销售等环节缺乏明确的责权判定标准,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扯皮不断。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指引》的适用范围为全部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可以将《指引》作为信托文件的附件,或在信托合同中援引《指引》相关内容,从而达到约束受托人和委托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目的。多位信托公司研究人士指出,对于信托等资管产品而言,打破刚兑的前提是“卖者尽责”,这就需要明确相关权责。《指引》的制定将为信托行业打破刚兑奠定制度基础。

  从严处罚违规刚兑

  “《指引》虽然由行业协会层面制定,但其风向标意义值得关注。”一位参与起草《指引》的业内人士表示。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指引》从2014年10月开始起草,九易其稿,最终于2017年底成形,监管部门、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公司、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参与其中。《指引》主要依据信托“一法两规”起草,与正在起草的《信托公司条例》保持一致,结合了2017年11月央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打破刚性兑付,正是央行等五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的一大原则。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指导意见》规定,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认定,包括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近日,某信托公司的部分业务因违反“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等原因,被责令暂停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再募集。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处罚相当严厉,显示监管部门加大处罚违规刚兑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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