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那么,财务顾问应当如何进一步强化管理层对重组项目的签字责任,切实提高执业质量?日前,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这一进行了回答。中国证监会上市部表示,为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督促财务顾问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财务顾问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授权行为和授权代表人签字的约束。
一是财务顾问应进一步强化重组项目的内部控制,重组项目的内部控制应当纳入财务顾问公司整体层面的合规和内部控制体系。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重组委意见回复报告等文件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举报信核查报告等均应履行内核程序。
二是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等申报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重组委意见回复等文件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举报信核查报告等原则上应当由财务顾问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代表人签字时,应当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不得概括授权,而应针对具体项目环节履行授权程序,且被授权对象应当为内控、风控、投行等业务条线的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当与签字文件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