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分别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等资产、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等方面的账面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此次修改,拟调整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2013年9月,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重新将保险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它金融资产等五大类,针对五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流动性资产不设总量控制。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的规定具有渐进性,逐步调整险资投资比例,意在推动险资科学合理化运用。政策的逐步明确,将对险资投资发展构成利好。
保监会近日接连发文就险资投资事宜作出规定。保监会7日发布通知称,险资可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保监会8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近期将启动历史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申请试点。
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资金运用余额达74683.11亿元,较2013年初增长8.96%。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555.83亿元,占比10.12%。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和股票的比例合计为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分析人士认为,考虑到目前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比例,险资投资股票比例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分析人士预计,随着更多后续政策的进一步明确,险资投资有望趋于灵活,保险公司将获得更多自主权,这将促进行业资产配置结构的优化和投资收益提升,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的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