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境外投资新规将出:10亿美元以下只需备案【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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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境外投资新规将出:10亿美元以下只需备案

   日期:2014-01-08 10:13:5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258信息网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记者 孙韶华 张莫 北京报道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业内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正在加紧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
 记者 孙韶华 张莫 北京报道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业内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正在加紧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称为新21号令),该《办法》核心内容在于大幅下放对境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据业内人士透露,修订后的《办法》,即新21号令将在2014年1月中下旬正式出台。

  该《办法》的修订出台正是为了落实国务院于去年12月初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按照此前国务院《目录》的要求,未来,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投资额在10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则只需要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

  另外,据记者了解,日前,发改委已在内部下发新21号令修订出台前境外投资项目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新21号令出台前的过渡。根据该通知,发改委将仅受理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或者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竞标、收购类项目的信息报告。同时,取消对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大型项目的登记。

  事实上,近年来,放宽境外投资审批的呼声在业内持续高涨。有不少企业表示,在境外投资审批过程中仍存在环节过于繁琐、监管过多、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需经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核准,特别是超1亿美元的重大投资项目,逐级审批一般需要耗费4个月以上的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复杂,程序繁琐,有些合作项目会因时间过长而流产。”有企业家抱怨说。

  “国务院《目录》发布之后,我们就一直关注主管部门发改委的执行细则何时能正式出台,因为对我们有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而言,这项政策意义太重大了。”一位国内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说。

  此前,《经济参考报》曾报道过《紫光收购锐迪科闯关“小路条”》,清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已和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国内芯片企业锐迪科微电子公司达成价值9.1亿美元的最终收购协议,但未取得发改委“小路条”(发改委对本次收购的预批准)。而另一家也向锐迪科发出过收购要约,但未与锐迪科达成任何约束性协议的企业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则抢在紫光之前获得了“小路条”。日前,紫光和锐迪科的并购协议已获锐迪科股东大会通过,正在等待发改委相关实施细则的落地。

  而事实上,因为“路条”而引发的并购“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备受关注的另一个案例是2012年三一重工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案。据媒体报道,在三一重工接洽普茨迈斯特之前,其同城对手中联重科已经拿到了发改委批准其并购普茨迈斯特的“路条”,但却也因此违反了和普茨迈斯特之间的保密协议。最终,普茨迈斯特出于各项商业方面考虑,仍与三一重工达成最终协议。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马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所谓“路条”制度,初衷是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但是实际上起到的效果确实违背了基本市场规律,干预了企业的决策权。

  此外,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不少海外并购中买方支付的“溢价”正是所谓的“审批”溢价。由于被并购企业不能确定并购交易能否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因而会提高报价,这就增加了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成本。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11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4522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802.4亿美元,同比增长28.3%。另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在2013年上半年40余起海外并购案例中,仅有中海油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一起并购案金额高达15.1亿美元,其他并购案金额均未超过10亿美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尤其是对外并购增长持续迅猛,对外投资规模不断增长,从目前境外投资项目实践中看来,10亿美元以下项目由核准变为备案,将会激发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与积极性,有望推进境外投资再攀高峰。

  马宇说,从对外投资的角度看,从核准制到备案制的转变,是我国当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让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对外投资。不过,他同时也强调了执行中的问题,如有企业反映,有些备案在实际操作中却变成了“变相审批”,“真正意义上的备案应该就是报备或者通知,是统计信息意义上的,而实际上,在有些地方,备案被普遍赋予审批的意义,甚至有些备案比审批还糟糕。因为审批还要遵守《行政许可法》,而《行政许可法》对审批的透明度和限时做出了规定,而备案却不受任何严格的程序和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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