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指引》相比,新发布的《细则》增加了债券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细则》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监管,增加了“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的监管措施。另外,题材股的炒作一直是监管中的突出问题,此次修订,明确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上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向市场公告。(吴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