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郑州市发生一起公共安全事件。一段网络流传的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在街头遭到一名男子的暴力攻击,导致面部受伤出血。据目击者描述,该男子存在随意攻击行人的行为,除该女子外,还有两名男性遭到殴打。最终,涉事男子被警方控制并带走。
次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证实了这一事件的详情。袭击者刘某,60岁,来自商丘梁园区,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有医疗记录。他于8月15日来到郑州探亲,在19日上午于郑州海洋馆附近无端对一名女子实施暴力,导致对方多处软组织损伤。幸而,受伤女子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生命体征稳定。目前,警方正深入调查此案。
针对此类涉及精神疾病患者施暴的情况,法律如何界定责任成为关注焦点。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的王印春律师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精神病人在精神状态正常状态下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若在病发无法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时造成伤害,则免于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者损失。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已尽到相应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责任。若被监护人拥有个人财产,应先以其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