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的受贿、滥用职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结果为:李再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滥用职权罪则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产生的孳息将被追缴充公,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审理过程中发现,自1998年至2023年,李再勇利用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包、土地征收、项目规划审批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的财物总价值超过4.32亿元人民币,其中大部分贿赂尚未实际接收。此外,他在担任六盘水市委书记及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强行推动旅游项目开工,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经济损失达8645万余元。李再勇在调查中主动坦白了滥用职权的事实,这一行为未被监察机关事先掌握。
法院认为,李再勇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本应判处极刑,同时滥用职权造成了重大的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损失,也应受到法律严惩。考虑到李再勇大部分受贿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情况,滥用职权方面有自首情节,且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加之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基于这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受贿罪判处死缓,滥用职权罪则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