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性员工在深圳某公司工作时,因担心位于她工位上方的高清摄像头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特别是考虑到公司高管为男性,从该摄像头角度容易造成视觉上的尴尬,故她在上班期间连续18天坚持用两把伞遮挡摄像头。尽管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包括两次《警告信》与其沟通,但她依然没有改变这一行为。
公司方面表示,这种做法妨碍了正常的管理和监督,无法确认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具体行为,同时认为这给其他员工带来了负面示范,破坏了办公环境的正常秩序,违背基本的劳动纪律。因此,在2019年7月17日,公司决定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该女员工辩称,她的行为并未实际阻碍公司管理目标的达成,不构成严重违纪,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总计335,124元。
然而,经过司法程序,一审法院未支持她的赔偿请求。上诉至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公司安装摄像头属于正当管理行为,且只要穿着得体,隐私问题可以避免,认定女员工的遮挡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管理和工作氛围,不属于合理范畴。因此,二审维持原判,不支持其赔偿诉求。
女员工继续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高院最终裁定,基于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的原则,其持续遮挡摄像头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同有合法依据。高院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确认先前判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