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与工伤的关系明确纳入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职业病被正式确认为工伤的一种形式。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多种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受伤、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受伤、因执行工作职责遭遇意外伤害,以及患有职业病等。此外,员工在工作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失踪,以及上下班途中符合特定条件下的事故,也归属工伤范畴。
至于职业病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需满足严格的条件:首先,患者需为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次,疾病须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再者,病因直接关联于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职业环境因素;最后,所患疾病需列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目录中。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无法将病情判定为职业病。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对象限于其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员工。若劳动者所在单位不属于该条例管辖,则无法直接依据该条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针对此类特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提供了相应的指导原则,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