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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高某与赵某于2023年1月订婚,赵某收取了彩礼钱98001元及订婚戒指等首饰,双方并于6月起开始同居生活,同年8月,因琐事发生矛盾分手,女方便将订婚首饰返还给男方。此后双方因返还彩礼数额等产生纠纷,原告高某将被告赵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彩礼以及高某因订婚、准备结婚、恋爱同居期间支出的财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在订婚时给付赵某的彩礼钱98001元及首饰考虑到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情节,应予适当返还;恋爱期间花销应视为一般性赠与,不应予以返还;对于高某主张订婚产生的费用、房租等支出,以上均非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也不属于彩礼范畴,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法院综合双方同居时长、同居消费情况,判令被告赵某返还彩礼钱75000元,对赵某母亲自愿返还的彩礼钱1000元予以确认,驳回原告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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