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员工在巴黎培训时,强吻、搂抱一同出差的女同事,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男员工辩称,地处浪漫之都巴黎,索吻行为很应景、正常,公司表示是其行为严重违纪!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事件回顾
2003年8月,吴某入职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任职研发分部经理,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5年11月1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任何情况之一……”。吴某于2009年1月15日在《员工手册》签收记录单上签字。
2016年3月16日,公司向工会发送电子邮件:“员工吴某在法国出差期间对同往的女员工陆某实施了不正当的行为,包括超越同事关系的口头索要亲吻请求与肢体接触。此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5.15,于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公司给予辞退处理。请工会给出意见。”
工会于2016年3月17日回复表示,对吴某的处罚和辞退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决定。
2016年3月17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吴某2016年3月6日实施的不当行为,属于重大过失,给予辞退处理。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18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