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董事长被约谈
10月31日晚间,保利联合披露公告称,公司于10月30日收到了贵州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具体事由是,6月12日,保利联合子公司保久(韶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竞拍方式取得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红尾坑熔剂用灰岩矿采矿权,交易金额合计约7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9.69%,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8月2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贵州证监局表示,保利联合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刘文生、董事会秘书王丽春,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因此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保利联合采取警示函措施,对刘文生、王丽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明确: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的“立即披露”就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这一要求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投资者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从保利联合被采取监管措施不难看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重视程度,这必然会强化对上市公司履行重大信息及时披露的监管考量,而这样做也是为了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和质量,增强透明度和信誉,提升投资者信心和市场活力。推动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为了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和标准,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