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雪奇缘》是2013年迪士尼公司出品并大获成功的动画电影,该电影塑造了艾莎公主(Elsa)、安娜公主(Anna)、雪宝(Olaf)等经典卡通形象,颇受欢迎。迪士尼公司也一直致力于推出这些卡通形象的文创衍生品,印有艾莎公主(Elsa)、安娜公主(Anna)、雪宝(Olaf)卡通形象的迪士尼背包、文具盒等文创产品在儿童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然而,一些商家未经迪士尼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这些卡通形象的图案,侵害了迪士尼公司对这些品牌形象的著作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3名被告人和1家被告单位未经迪士尼公司的授权,生产印有《冰雪奇缘》上述卡通形象的拉杆箱,并通过在淘宝网、天猫网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上海三中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迪士尼公司创作的《冰雪奇缘》作品经美国版权局注册,其中艾莎公主(Elsa)、安娜公主(Anna)、雪宝(Olaf)的卡通形象出自迪士尼公司发行的《冰雪奇缘》动画影片。2015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在未经迪士尼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委托孙某生产印有《冰雪奇缘》上述卡通形象的拉杆箱。其后,孙某委托时任被告单位上海松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贤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徐某印刷图案并生产板材,孙某将板材吸塑、组装制成拉杆箱后再销售给陈某,陈某通过其在淘宝网、天猫网开设的“大途箱包旗舰店”“大途箱包”“地平线箱包工厂店”“垄垒箱包”“垄垒箱包专营店”等网店对外销售。2017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将陈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扣涉案拉杆箱76个,陈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陈某处查扣的拉杆箱上印制的图案与迪士尼公司《冰雪奇缘》中艾莎公主、安娜公主、雪宝的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同,销售数量为2,891个。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他人生产并通过自有网店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数量达2,967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被告单位松贤公司、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受他人委托共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拉杆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于庭前缴纳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作为被告单位松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松贤公司和被告人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上海三中院对3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松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