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发布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刘某妨害兴奋剂管理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追缴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在调查血液回输相关案件过程中,反兴奋剂中心发现吉林体育学院原教学科研人员杨某单独或伙同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原教练员刘某引诱、教唆、欺骗即将参加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通过在医疗机构输血的方式使用禁用方法,并从中牟利。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危害了运动员身心健康和公平竞争的体育环境,部分违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因此,反兴奋剂中心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兴奋剂问题一直是体育领域的顽疾,不仅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还威胁国家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本案作为通过刑事手段打击涉兴奋剂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件,对推进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展示了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此次一审宣判为有效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司法依据,引导体育从业者及相关人员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抵制兴奋剂,维护干净参赛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基本权利,构建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体育环境,有力维护国家荣誉,促进国家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