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银行存款有多难?林女士的经历给出了答案:可能需要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例,多年前,林女士在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合社某信用社的58万元存款被该信用社主任侯某提取用于“补坏账”。然而,事后侯某被查,林女士的存款讨要无门。经过10余年的时间,近期法院二审最终裁定,信用社需赔偿林女士“消失的存款”。
湖南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涉及银行人员挪用、占用他人存款的案件中,是否认定为职务行为是银行承担责任的关键。本案中,银行人员取款前已经告知储户,储户需要承担轻信他人的责任,但银行人员取款目的与银行有关,可以认定银行为“得利人”,因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本金及利息有其合理性。从防风险的角度来看,储户不应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由他人处置。
据相关文书披露,林女士1971年出生,住铜川市,是本次“消失的存款”的失主。2012年春节后,时任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合社某信用社主任的侯某电话告知林女士,信用社为清收贷款,将提取她在信用社的存款581236.81元,并承诺尽快归还。2012年7月中旬,林女士得知侯某已被公安局带走,随后找到信用联社领导说明情况并报案。不久,信用联社相关人员联系她,希望私下协商解决,称会通过以新还旧的形式偿还她的借款。此后,林女士收到他人转入的19万元,但其余款项至今未偿还。2022年7月22日,她还收到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份起诉状,内容是她在信用社贷款19万元未归还。林女士认为,侯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信用社应当承担责任,返还借款本金581236.81元。
一审法院认定,侯某与林女士是朋友关系。2009年12月22日,侯某拿着林女士的身份证在信用社办理了银行卡及存折,掌握林女士的银行卡和密码。2011年12月30日,侯某从案涉银行卡取出54万元,次日又取出41236.81元,取款凭条上的签名非林女士本人所签。2012年7月17日,侯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