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显著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的挑战。安徽省司法厅发布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该规定所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通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员。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应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采取合作用工方式时,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责任,或签订专项协议保障劳动者权益。对于在多个平台工作的劳动者,赋予其工作任务的企业需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其他书面协议规避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同时,这些企业还应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其在多平台就业。
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应合理设定抽成比例,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对法定节假日工作支付额外报酬。不应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避免单纯依靠满意度或差评扣减劳动报酬。鼓励企业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况下增加劳动者的报酬。
此外,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责任制,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培训。还需查验从业资格证件,确保交通工具和防护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事故和减少职业危害。制定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或恶劣天气下采取措施预防安全事故。
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应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适当补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鼓励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提供相应权益保护。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时,应建立完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公示告知劳动者。
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应建立健全申诉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处理劳动者申诉和投诉。同时,也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调查核实客户投诉,加强恶意投诉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