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案件。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及其非婚生女儿朱某博。法院认定遗嘱中关于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这部分遗产由婚生女朱某蕙和非婚生女朱某博进行法定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及另一部分的六成,总计80%的遗产;婚生女朱某蕙继承20%。此前在另一起诉讼中,朱某蕙已继承其母亲遗产761万余元,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名下资产减去这部分金额。
律师认为,此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相似,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合法合理。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非婚生子女也应有平等的继承权。
婚生女朱某蕙表示无法接受这一判决结果。她认为,自己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订立遗嘱,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来自母亲。她认为该判决让母亲的财产大部分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朱某蕙的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2024年6月,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在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和她的母亲黄某,被告则是朱某的婚生女朱某蕙。法庭上,黄某一方出示了朱某于2021年手写的遗嘱,内容是将其身后一切财产留给黄某及女儿朱某博。黄某希望法院判决朱某的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