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发生火灾,烧毁了车辆及货物。供应链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并将因本次事故向第三方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及案涉车辆挂靠公司赔付。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了一起民事抗诉案件的当事人老李。老李是黑龙江大庆人,从事货运工作已有二十几年。2018年7月15日,老李接到宁波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北专线的货运通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宁波运输56票货物至长春、哈尔滨。途中,车辆前大灯突然熄灭,老李紧急停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室内冒出浓烟,右侧发动机位置蹿出火苗。尽管老李立即拿出灭火器救火并向旁边呼救,但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导致车辆及车载货物全部烧毁。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某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货车起火的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及遗留火种,但不能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故障或机械故障引发火灾。供应链公司依据与保险公司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了75万余元的理赔款和3.6万余元的公估费用,并获得了供应链公司对第三方的追偿权。随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李及其车辆挂靠公司赔偿共计7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判决老李赔偿保险公司7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面对80万元的巨额债务,老李从大庆赶到宁波,向宁波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