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酒后闯入高速公路并试图横穿,不幸先后被三辆车撞倒、碾压后身亡。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将人撞倒的第一辆车的司机方某需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件发生在2月18日凌晨,张某饮酒后闯入麻阳高速阳麻向K144公里处,并试图横穿。当时,处于疲劳驾驶状态的方某驾驶小轿车将张某撞倒。碰撞发生后,方某未下车查看而是驾车离开现场。随后,张某又被窦某驾驶的面包车碾压和拖挂。经查,窦某在前方没有车辆的情况下未开启远光灯,导致其发现张某躺卧在行车道时,车辆已经无法避让。几分钟后,张某再次被刘某驾驶的另一辆面包车碾压,最终当场身亡。
今年4月,该交通肇事案在武穴法院宣判。经审理查明,三次撞击和碾压均足以致命,但无法甄别具体致死车辆。方某撞人后未下车查看且驾车离开现场,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这也导致张某继续处于危险之中。事后,方某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事故情况,因此未被认定自首。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窦某、刘某及死者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方某的近亲属垫付了丧葬费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1万余元,双方签订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和《刑事谅解书》。综合上述情节,武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家属将方某、窦某、刘某及三人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武穴法院对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宣判,方某承担60%的责任,窦某和刘某各承担15%,张某自担10%。由于方某存在逃逸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张某死亡的损失仅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方某按责任赔偿。窦某和刘某造成张某的死亡损失,先由交强险和商业险承担,不足部分由二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方某向张某家属赔偿18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8万元;窦某和刘某造成的张某死亡损失,均由二人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