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律师在甘肃陇南入住酒店时,因工作原因延迟至下午3点后退房,被酒店加收了半天的房费。律师认为这一做法不合理,特别是酒店仅在房卡上标注退房时间,而未明确提前告知额外收费的规定。尽管酒店声称这是“行业惯例”,但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的“行业惯例”不具备法律效力,判决酒店需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给律师。
此事引发了公众对酒店行业延迟退房收费规则的关注。一部分人认为,适度的延迟退房费用可以理解,但应避免利用不公平条款收取高额费用;另一部分人则强调,对于所谓的行业习惯,消费者应该勇于质疑,不能让此类潜在的侵权行为持续存在。
律师黄文得在接受采访时强调,酒店应致力于提升服务品质,确保顾客拥有良好的住宿体验,而非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他鼓励大家遇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要敢于发声。
回顾案件,黄文得因工作延误退房两小时,提议按小时计费遭到酒店拒绝。酒店依据旧版《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的条款,即次日14时至18时退房加收半天费用,作为其收费依据。然而,法院指出,该规范早已在2009年修订,删除了相关条款,并明确要求酒店需明确展示或告知住宿时间的结算方式,因此酒店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延迟退房”争议,实际上早有历史。2002年的行业规范曾规定“12时退房”,后因引发众多投诉,中消协于2009年将其列为待破除的行业潜规则之一,同年修订的规范中也取消了具体退房时间的硬性限制,改为要求酒店明示结算方法。
此案虽以消费者胜诉告终,但也引发了对维权成本和酒店管理考量的讨论。有律师建议,酒店应公开透明地告知延迟退房政策,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对违规行为及时干预。同时,随着酒店业竞争激烈,提供灵活的退房时间和特色服务正成为吸引顾客的新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