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中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外卖骑手刘某在工作期间意外溺亡后,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60万元,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60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刘某是某外卖平台的骑手,该平台为其投保了一份“骑士人身意外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等,保额为60万元。保险生效时间为骑手当天首次接单时,结束时间为次日凌晨1点30分。
2023年2月5日12点34分,刘某在外卖平台上完成了当天的首单,收入12.5元,同时系统自动代扣了2.5元的保险费。当晚22点34分,刘某完成了最后一单的配送。然而,不幸的是,在23点30分左右,刘某意外溺亡。
事后,刘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6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刘某父母已向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父母已经通过职业伤害保障获得了受理,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刘某的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江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的死亡应被认定为意外事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保险事故定义。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的父母死亡赔偿金60万元。
这一判决不仅为刘某的家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保险合同的履行应以法律为准绳,保险公司不得以技术性条款为借口推卸责任。同时,这一案例也为广大从事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选择保险时要认真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