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欠债儿子被判承担部分债务
近期,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特殊案件,涉及“父债子偿”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的碰撞。案件起因是王某因病离世前,向张某借款5万元,未及偿还。王某逝世后,张某向其家庭成员追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案件细节,王某于2018年向张某借款,并留下借据。2022年6月,王某不幸去世,张某与王某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协商还款未达成一致,三人均表示对借款并不知情,也未继承遗产,拒绝还款。张某坚信“父债子还”,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我国法律,并没有“父债子还”的直接条款,而是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面对原告张某的诉求,法院展开了调查。
调查发现,尽管王某的妻子及另一个儿子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但次子王某甲在父亲去世后,使用了其父遗留的银行账户中的9800元,声称用于丧葬费用。这一行为被视为对遗产的部分继承。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定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王某甲继承的4900元(扣除属于其母的一半共同财产)需用于偿还王某生前对张某的债务。最终判决,王某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即4900元,负责清偿王某的债务。
目前,该判决仍处于上诉期内,法院尚未收到任何一方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