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
近期,“中储粮集团”通过官方微博回应了关于其罐车运输中可能存在煤油与豆油混用情况的媒体报道。集团表示将举一反三,于7月2日起要求下属油脂公司进行排查,并自7月5日起在全系统展开深度专项检查。
对此,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的肖怡教授,同时担任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接受了采访。他指出,若证实有人故意将有毒有害物质混入食品,依据具体情况,行为人及相关企业可能会面临刑事犯罪的指控。
关于煤油是否构成有毒有害物质的问题,肖怡教授解释,煤油作为一种常见的燃料和溶剂,含有多种石油成分及杂质,如过量摄入可导致中毒,严重时可引发呼吸衰竭乃至死亡。长期微量摄入虽无明确慢性中毒病例,但其含有的烃类物质可能带来致癌等健康风险。
对于“卸完煤油随即装载豆油”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肖怡教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食品安全犯罪需行为人主观故意,并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若证实此行为出于忽视或放任态度,同样视为故意。是否定罪,取决于具体情节和证据,包括油罐的清洁程度、煤油挥发时间及残留有害物质量等,这些都将通过侦查和鉴定来确定。涉事人员的主观意图,直接或间接故意,对判定其是否触犯刑法及量刑至关重要。同时,食品安全犯罪中企业也可能承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涉刑,需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