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案例
6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典型案例通报会,会上相关负责人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记者从通报会获悉,其中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因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27公斤多。
2015年10月份,杨某涛、王某浩、李某民等人驾车来到广东省惠东县,联系被告人范某通购买10公斤甲基苯丙胺。
后范某通伙同王某浩、李某民驾车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运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并交付给王某浩、杨某涛。同年11月29日,范某通在惠东县黄埠镇,以37万元的价格将18包甲基苯丙胺卖给杨某涛。
同日,杨某涛指使王某浩、董某营驾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运送至湖北省武汉市贩卖给下家曾某玲,王某浩、董某营到达武汉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8包,共计17977.12克。
本案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27977.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范某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在本案犯罪之后,继续实施涉毒、涉枪犯罪并被判刑,其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范某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并与原判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范某通已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