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银行取款需派出所同意:违法
近期,有群众反映在吉林长春某银行取款遭遇特别要求,被告知需得到辖区派出所的同意。银行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这一措施旨在防止电信诈骗行为的发生。不过,当红星资本局在6月12日下午尝试致电该银行以确认情况时,对方在了解来电意图后立即挂断了电话。
紧接着,红星资本局联系了该银行所在区域的金安派出所。派出所方面明确表示,并无此类取款需派出所同意的规定,市民可以正常进行取款操作。他们补充道,如果有大额现金提取的需求,通常应由客户提前与银行沟通,而派出所的介入仅限于对来源不明的资金进行核实。
针对这一事件,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于全律师向红星资本局阐述了法律观点。他指出,《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处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及为存款人保密的基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个人储蓄存款。于律师强调,取款自由是存款人固有的权益,银行、派出所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限制此权利,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