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在婚内实施了财产“AA制”,通过协议明确了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及个人婚前财产的归属。然而,共同生活中难以避免的开销导致了纷争。2015年起,两人开始分居生活,男方张某在此期间列出了一系列双方共同生活时产生的费用清单,并让女方李某以欠条形式确认,内容涵盖了从生活补助到债务偿还,乃至情感补偿等多样而具体的项目,甚至包含了带有极端条件的赔偿条款。
2024年,因声称李某尚未偿还清单上总计11万余元的款项,张某将其告上了宾阳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强调,根据民法典,夫妻应相互扶持,共建和谐家庭,且所有民事活动需遵循合法性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尽管双方有明确的财产协议,但张某所列举的费用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且多项费用的性质与社会常识、道德规范及公序良俗相悖,因此法院判定这些特别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终,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此案例彰显了法律对于维护家庭伦理关系及社会公共秩序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