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岁独居老人马某在妻子与独子相继去世后,因得到家附近水果摊主刘某的悉心关照,于2017年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马某同意在自己去世后,将包括一套房产在内的财产赠予刘某,而刘某则需承担起马某的日常生活、医疗及养老等责任。之后,刘某家庭搬入马某家中共同生活,双方并于2019年对协议进行了公证。2021年底,马某去世,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马某的房产及财产。
对此,马某的亲属提出异议,他们认为马某在协议签订时因患有老年痴呆等疾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协议应视为无效。然而,一审法院未发现证据支持这一观点,判定协议有效,且刘某确实履行了扶养义务,判决支持刘某的诉求。马某家属不服,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上海二中院在二审中深入分析,指出没有充分证据显示马某在签约时精神状态不足以理解协议内容,考虑到马某通过此协议为自己安排生前照顾和财产处置,属于合理的自我安排,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亦未侵害他人权益。刘某在共同生活中确实对马某给予了生活和精神上的照料,直至为其料理后事,符合协议要求。最终,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强调遗赠扶养协议旨在保护特定老年人群体的权益,应尊重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愿,尤其是保障遗赠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民法典支持自然人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此类协议在法律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此类协议实践中,确保公平合理,尊重并维护老人的真实意愿至关重要,同时扶养方应诚实行使其义务,保障老人权益。此案判决体现了对马某遗愿的尊重,也提醒公众在处理类似协议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协议正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