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鲁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鲁某某,男,中等职业应届毕业生,德城区黄河涯镇人,2023年7月该青年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后,自愿签订了《拒服兵役承诺书》。2023年9月,经德城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鲁某某入伍后,新兵训练期间本人多次向所属连队提出离队申请,经所在部队领导和区征兵办、镇武装部工作人员和家长反复教育,并告知其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仍坚决要求离队拒服兵役。2024年1月8日,被部队按照拒服兵役给予除名处分。
根据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之行为,按规定对其实施如下处罚:
1.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3.高等院校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4.取消其义务兵相关优待,并处以不低于德城区2023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2821元/年)2倍罚款45642元上缴德城区国库;
5.将其列入《德州市拒服兵役人员名单》,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6.将鲁某某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上述处罚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德城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