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法院近期公布了一起案例:一对未正式登记结婚的情侣霍某与武某,在分手后面临15万元彩礼的返还争议。两人自2020年4月相恋并同居,期间武某怀孕,霍某家因此给了15万元彩礼,随后双方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法律上的结婚登记。不幸的是,武某因胎儿畸形需住院引产,这之后双方关系破裂并解除了同居状态。武某的母亲之后退还了5万元彩礼。
霍某诉求武某返还剩余的10万元彩礼,理由是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武某则认为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自己因引产承受了身体伤害和额外花费,已超出收到的彩礼价值,拒绝返还余下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的给予基于结婚目的,未完成婚姻登记应遵循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退还。考虑到双方虽无法律婚约,但已有共同生活及婚礼事实,特别是武某的怀孕及引产情况,彩礼返还应综合考量。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用途、地方习俗及武某母亲已返还部分彩礼等多重因素,法院最终判定武某再返还霍某一万元彩礼。判决结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现已生效。
法院强调,婚姻的法律形式和共同生活的实质内容均需重视。针对此类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并涉及彩礼的案件,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包括共同生活时长、孕育情况及双方过错等因素,平衡双方利益,倡导健康的婚恋观念及节俭的婚礼习俗,确保彩礼之礼回归其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