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公安局官网发布一则公告,就《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该《通知》指出,凡在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均可直接办理落户,这意味着购房并实际居住的个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落户南京。
《通知》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城镇地区,涵盖以下三类人群:
1. 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者,本人可申请户口迁入该房产,其配偶、未婚子女、已退休的父母亦可申请随迁。 2. 若房产为多人共有,须经全体产权人协商确定一名申请人迁入,该申请人及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家庭成员可随迁,其余共有产权人则不适用此《通知》。 3. 房产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申请落户时须与监护人一同迁入。
办理户口迁移时,申请人需亲自到场提交以下材料:入户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若申请随迁家庭成员,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亲属关系或公安系统能查证,无需额外提供关系证明。对于共有产权情况,需附上其他产权人同意落户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江苏省内户籍居民在申请时,可用“苏证通”APP中户口簿和身份证的网上功能凭证代替实体证件,待公安机关批准迁入后,须携户口簿原件完成落户手续。
《通知》明确,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由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受理,审批权归属区级公安机关。申请人可利用“省内一站式”或“跨省通办”服务,仅需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与迁出地公安机关将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返回迁出地办理迁出手续。
《通知》所指“合法稳定住所”,特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则限于登记为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若现有证明无法体现住宅性质,申请户口迁移时还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