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故意杀人犯王俊帅执行死刑。此前,该判决已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和某梅与张某某结婚。2016年,王俊帅与已婚的和某梅在浙江打工时相识,并在明知其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共同居住于单位提供的夫妻房。2017年,两人在王俊帅家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生活。2019年初,王俊帅因和某梅与闫某平微信聊天产生不满,双方关系破裂。和某梅随后回到平遥,与闫某平成为情侣并同居。
同年6月,王俊帅试图带和某梅离开平遥遭拒。他购买摩托车、望远镜、GPS定位器,于6月23日到闫某平住处踩点,并购得一把菜刀。当日晚10时30分许,王俊帅潜入和某梅、闫某平住所附近院内。次日凌晨2时,趁二人熟睡之际,王俊帅卸下纱窗,爬窗入室,用菜刀砍、割闫某平颈部,致其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和某梅惊醒后,王俊帅带她逃离现场。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定王俊帅犯故意杀人罪及重婚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俊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王俊帅的死刑判决。
法官指出,王俊帅与有夫之妇和某梅结婚,构成重婚罪。其因感情纠纷,蓄意杀害闫某平,深夜爬窗入室,使用预购菜刀砍杀熟睡中的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事后毫无悔意,甚至企图逃往国外逃避法律责任。鉴于其主观恶性深重,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