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
花了101.2元
分46次买了46枚
过期咸鸭蛋
竟向商家索赔46000元?
社会上一直有一种行为
即明知道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仍然故意购买
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
关于惩罚性赔偿等相关规定
向商家索赔高额赔偿金
人们把这种行为
称为“知假买假”
法院判决的意义
不仅在定分止争
还在于引领社会风尚
近日
最高法工作报告
公布了
一组“知假买假”典型案例
法院会如何判呢?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0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
第二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
原告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并由原告退还被告46枚咸鸭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审判过程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购买的46枚咸鸭蛋,在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要求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元,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应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