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隔空猥亵少女后又将其强奸,该当何罪?
无业男子隔空猥亵未成年少女,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多次强迫该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将女孩私密视频通过朋友圈售卖传播,如此恶劣行径究竟构成何罪?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披露了这起“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少女被“隔空猥亵”后又遭强奸
私密视频还被售卖
2022年1月,隋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多次向未成年少女刘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威胁、诱导刘某某自拍裸照、裸体视频发送其观看。并于2022年2月8日、15日,以传播刘某某裸照、裸体视频相威胁,两次强迫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先后三次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840元。
2022年3月5日,隋某某将编辑后的刘某某私密视频以5元一件的价格在朋友圈售卖,竟有7位未成年学生购买,导致视频在刘某某所在学校多名学生间传播。2022年3月11日,班主任发现刘某某表现异常后报警,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于当日将隋某某抓获。
罪犯行为构成四罪
数罪并罚被判十年
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隋某某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利用网络实施猥亵是犯罪嫌疑人实现强奸犯罪的手段,应按强奸一罪处理。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胁迫、诱骗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后,行为人又以传播线上猥亵所获得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线上猥亵行为与线下强奸行为在时空上相对独立,分别给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