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主播,能找某短视频科技公司退款吗?
2024年2月20日,三穗法院调处一起因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而引发的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短视频科技公司返还原告充值金额的70%。
案情简介
小周出生于2014年1月,偶然的一次与父亲一起逛超市,在父亲付款时,偷偷记住了微信支付密码。2023年5月,小周使用其父亲手机偷偷在某短视频科技公司注册账号,多次在某短视频平台刷视频。2023年10月30日,小周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弹幕游戏,看着游戏主播老K妙语连珠、一波操作猛如虎,小周被深深的折服了,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14天内向某短视频平台充值56次14万余元购买虚拟币打赏平台多名游戏主播,单次充值金额多为1688元、3000元、5000元、8888元,充值完后删除付款短信。这件事终究是纸包不住火,还是被小周父亲发现上述行为,父亲一边教育小周一边向短视频平台申请退款,因未能达成一致,小周父亲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某短视频平台科技公司返还充值金额14万余元。
案件涉及的问题
一是合同是谁订立的问题:原告提供大量监控视频证明打赏行为系小周利用父亲手机实施,订立合同的相对方为小周。
二是小周转账购买虚拟币的行为效力问题:小周向某科技公司购买虚拟币用于打赏时9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打赏行为被其父事后拒绝追认,该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三是责任如何认定问题:家长对未成年子女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应进行管理,在日常生活中履行好监护职责,对自己的手机以及各种支付账号、密码有保管义务。本案中,小周父亲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密码,致使小周借机购买虚拟币进行打赏而引发本案,小周父亲亦存在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