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家住江苏省泰州市下辖某镇的佟某外嫁到邻镇,户口迁入夫家,住在夫家婚前建造的房屋里。婚后,夫妻经常争吵,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前夫抚养。离婚后,佟某的前公公看其无房可住,遂腾空自家小屋给她居住,佟某户口仍在前夫家所在镇村。
2016年起,佟某前夫家连同佟某居住小屋相继拆迁,按照当地拆迁政策,为防止有人通过假离婚多分安置房,在拆迁前离婚的仍认定为一户,故两套拆迁安置房均由佟某前夫获得。佟某想让村、镇解决其拆迁安置房问题,但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对她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其诉求均未获得支持。
2019年5月,佟某到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和裁定并无不当,但镇政府在拆迁安置中的处理,没能根据佟某系真离婚的客观情况对她妥善安置。2022年9月,泰州市检察院向佟某前夫所在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根据佟某婚姻实际情况,对她作出切实安置。
2022年10月,镇政府作出回复:先给佟某一套房过渡给她暂住,再给其一套拆迁安置房购买资格,其本人支付9万元,余款由镇政府减免。后在检察机关协调下,为佟某解决款项。最终,佟某拿到了拆迁安置房。
本案承办检察官户恩波表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具体生产、生活情况综合认定,妇女不因离婚而必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离婚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获得与普通村民同等的安置补偿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属地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考虑到佟某离婚后仍生活在前夫家,且户口仍然在前夫所在镇、村,未对其妥善安置,影响其生活。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离婚妇女拆迁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离婚妇女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户口所在地和实际生活居住地、拆迁利益分配等综合情况,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妥善保障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