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10月下旬,65岁的宣某某应好友邀约一同到北京“免费游玩”。宣某某到达北京后得知,只要办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便可以在游玩期间免费吃住、报销往返的路费,还可以获得好处费200元。宣某某表示同意,于是按照“卡头”指定的地址信息、电话号码、交易密码,个人实名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办好后连同U盾一并交给了“卡头”。2021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期间,宣某某的银行账户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宣某某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全媒体记者战海峰通讯员刘懿乔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