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碑林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王先生和张女士是高中同学,十几年后在北京出差时重逢。当时张女士单身,王先生已婚,两人一时冲动发生关系导致张女士怀孕。孩子张某出生后一直与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至今。
自张某出生至2023年1月期间,王先生通过向张女士转账,在网上购买张某日常生活所需的纸尿裤、奶粉等履行其抚养张某的义务。随着孩子的不断长大,各项费用开支逐渐增多,张女士和王先生因孩子抚养、感情纠葛等发生矛盾,王先生后再未向张女士支付张某的抚养费。故张女士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在本案件中,虽然王先生在与其妻子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张女士发生关系违背夫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但张某作为孩子并无过错,张某虽系非婚生子女亦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