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年逾五十的李某在某建筑公司任项目经理,在其即将工作满15年之际,突然被通知“带薪留职放假”,公司要求其每周仅到岗1天,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发放工资。
李某向公司要求提供劳动,被拒后又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均无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其被迫放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最终,东城法院认定,该公司应按照李某原工资标准补足其工资差额25379.12元。
要求员工带薪留职放假,仅发放最低工资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某于2008年入职某建筑公司,2014年起任职项目经理,2020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薪调整为16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022年11月,该公司书面通知李某,称因李某所在项目竣工且未收回尾款,其他项目均处于停工状态,公司暂无其他业务,经研究决定,要求李某自2022年11月2日起带薪留职放假,每周到岗报到1天,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收到该通知后,李某书面函复公司,称:“本人任劳任怨、恪尽职守,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然而自2022年11月2日起,公司在本人并无过失的情况下,无故让本人待岗剥夺了劳动权利。为此,特要求公司立即恢复原岗位工作,支付原岗位工资”。公司回函李某,称不认可李某来函,公司安排合法。
此后,李某按照公司要求每周到公司报到1天,其余时间公司未给李某安排工作,未要求李某出勤。公司于2022年11月实发李某工资2157元,于2022年12月、2023年1月每月实发李某工资1624元。
李某曾就2022年11月工资差额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即使公司停工停业,也应该在通知当月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故裁决公司按照李某其原工资标准补足11月工资差额,公司认可并已履行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