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戴某等2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赌博罪、保险诈骗罪、重婚罪、诈骗罪、脱逃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余20名被告人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期间,戴某租赁位于李沧区的一处厂房经营宾馆、汽修厂或对外转租牟利。后戴某网罗其他被告人,采用暴力打砸、威胁、滋扰等手段公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涉黑组织通过组织妇女从事营利性陪侍、淫秽表演等牟取暴利,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破坏社区换届选举,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9起,涉及寻衅滋事、组织淫秽表演、伪造公司印章、强迫交易、行贿、赌博等,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戴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