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周先生通过网络游戏相识,互加微信成为好友。此后,刘女士通过微信向周先生转账12900元,发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由于双方发生纠纷,刘女士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其借款共计15669元。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审理了此案,判决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
借款还是赠与,二人说法不一对簿公堂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期间周先生还经常给其发送家庭困难,需要资金周转的图片信息。在2020至2021年间,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
周先生辩称,不认可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刘女士经常赠送给周先生东西,涉案转账款项也都是刘女士赠与周先生的,让周先生购买生活用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曾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显然是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另外,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亦曾表示过其经济困难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法院最终判决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