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天,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涉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不过,关于上述第六条所涉情形,最高法并未发布对应的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陕西富县法院日前公布的一份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其中所涉情形便如前述《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该案中,男女双方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共同生活长达五年,其间女方因怀孕而做手术。分手后,女方返还了2万元彩礼,但男方起诉继续追讨剩余4万元彩礼,最终法院判决,除诉前女方已返还的2万元外,女方须再向男方返还2万元。
该判决书显示,生于1993年的吉林男子与生于1995年的陕西女子在2013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时商定彩礼为10万元。当时因女方家庭原因及其本人未达法定婚龄,故先收取男方彩礼款2万元,此后女方便与男方一起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2017年7月女方怀孕做了流产手术,后与男方一起回到吉林生活工作。2017年底男方又向女方家人给付彩礼4万元。女方在男方家居住生活至2019年年初,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女方返还男方2万元彩礼,剩余4万元女方给男方出具欠条一张。后男方多次索要4万元未果,遂将女方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