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南昌一个彩民花10万元购买5万单注号码相同的“快乐8”彩票,结果全中,单注奖金4475元,合计奖金高达2.2亿多元。
彩票中奖奖金属于个人偶然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彩民需要按照彩票中奖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不过,由于为了支持彩票公益事业发展,上世纪90年代国家给出了税收优惠,即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及体育彩票的一次性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暂免征收个税。而超过1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由于上述江西彩民单注奖金为4475元,不足1万元,因此有人就认为该彩民整个2.2亿多元的中奖收入无须缴纳个税。比如,上述2亿多元大奖的游戏规则明确,单注中奖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依法代扣代缴。这一表述也意味着单注1万元以下不用交个税。
那么,税法中的一次性中奖收入是否等同于单注中奖收入成为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个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中奖、中彩等收入属于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但由于彩票收入除了支付奖金外,大部分是投入到公益事业发展,因此国家鼓励彩票事业发展,给予了一次性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暂免个税优惠政策。
“上述江西中奖彩民是在一个站点一次性购买号码一样的同一种彩票,这是个人主观意思明确的一次性投资行为,因此获得的一次性中奖总收入2.2亿多元,而这显然超过税收优惠的一次性收入1万元上限,因此需要缴纳20%个税。不能将一次性中奖收入等同于一注彩票收入。”施正文说。
他表示,国家给予的一次性中奖收入低于1万元免税优惠政策宗旨,是由于购彩属于公益事业,对个人偶然中奖取得的小额收入给予免税,从而起到鼓励老百姓购彩。但是为了避免上述税收优惠鼓励投机,甚至赌博,国家对中奖收入超1万元需要全额交个税。因此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宗旨来说,2.2亿元中奖收入也应该全额缴纳20%个税。